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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
文章作者或来源: 浏览次数:( 4193 ) 发布时间: 2017/9/5

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

 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 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做好我校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遵循“依法治校,以学生为本,促进学校健康发展”原则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。

第二章 学生日常行为管理

第三条  学生应遵守日常行为规范,并自觉接受行为规范和纪律教育。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
第四条  学生在校学习应遵守学校教学秩序及相应管理规定。课堂是教师授课、学生学习的主要场地,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,自觉维护课堂秩序,集中精力,认真听课、作笔记。

第五条  学生应自觉遵守文明礼仪规范。上课时应保持仪容整洁,衣着大方,不得穿背心、短裤、拖鞋进入教室。

第六条  课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,学生应严格按照个人课表的安排认真上课,不得随意变更。

第七条  在上课铃响之前,学生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地点,做好准备,静候老师上课。若迟到,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,得到任课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。

第八条  学生应认真完成每一堂课的各个教学环节,除非特殊的原因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旷课。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者,需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被批准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如无特殊情况,不得事后补假。

第九条  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,上课期间应关闭手机、笔记本电脑和娱乐设备,不得在教室内及附近大声喧哗。

第十条  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作息,上课、自习、政治学习、班团活动、集会都需认真参加,不得缺席。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

第十一条  为保持清洁的教学环境,学生应自觉维护教室内及走廊卫生,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室,不得在课桌、教室墙壁等处涂抹刻画,不得在教室及走廊随地吐痰,乱扔纸屑、果皮等杂物,禁止在教学楼内抽烟。

第十二条  学生在课堂上应举止言行得体,不得有不文明的言语和行动。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应得体。不得在校园内表现出不雅言行。

第十三条  对课堂教具、设备、墙壁、门窗等须倍加爱护,不得随便移动,不得污染或损害。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、节约用电,离开教室应随手关灯。

第十四条  爱护公物,不得涂抹或损坏校内的一切刊物,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。教室内课桌、椅、门、窗、玻璃、黑板,损坏照价赔偿,进行教育并酌情处罚。

第十五条  持校内环境的安静,不得在宿舍区和教学、科研、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、学习和休息的体育、文娱活动。

第十六条  学生上网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相应的校规校纪。

第三章  学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

第十七条  生应严格遵守作息规范,按时上课、实习(实训)、军训、早操、晚自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,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及课外活动的,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。 

第十八条  生请假的审批由班主任、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、学生工作处分级负责审批,并实行登记制度。

请假一节课者,需任课老师同意;请假3天以内(3),需经班主任批准;请假3天以上者由二级学院批准;请假1周以上需学生工作处批准。

第十九条  假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,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,因故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及时续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 

第二十条  学生请假或正常放假离校、返校实行登记制度,登记管理由辅导员执行,长假结束学生返校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报告学生处,具体办法见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、销假及报告的规定》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生旷课课时的计算和处理参照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四章  校园安全管理 

第二十二条  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、爱护学生出发,树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,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,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在日常教育及各项活动中,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,听从指导,服从管理;在公共场所,要遵守社会公德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,须经学校同意,按学校规定进行。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现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灾害等事故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。在学校范围内的,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减轻伤害和损失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  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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